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51岁,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8********,汉族,小学,群众,现住菏泽市定陶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4时许,在定陶区**街道**庄焦丸子饭店北邻刘某某家中,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抓住对方的脖子,两人相互抓脖子的过程中导致李某某腰部受伤倒地,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鉴定文书;3、被害人李某某证言;4、证人刘某某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菏泽市定陶区**街道**路**号**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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