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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道**村**屯**组,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日被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因其女朋友被害人田某甲提出要分手,给被害人田某甲发微信要求与其****,遭到田某甲的拒绝,当日22时许,张某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马家新村206号出租房,用刀将纱窗割破,钻进被害人冯某某(田某甲母亲)、田某甲租住的房间内,持菜刀先向冯某某头、面部等部位连砍数刀,冯某某受伤倒地,张某继续砍了冯某某两刀,又向田某甲头面部砍了两刀后,张某逃离现场。冯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同年10月8日22时,冯某某医治无效死亡。经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符合因严重支气管哮喘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冯某某所受外伤可作为其死亡的辅助死因。经大连市金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甲头面部损伤系锐器伤,致其颅骨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脑内积气,伤后不伴有******状和体征,未行手术治疗,属轻伤一级。

2019年9月25日11时4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北站公交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地铁五号线五和地铁站将张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田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  涛
检  察  员:  李丰念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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