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村委***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车行至民权县**镇政府西侧一公里处,在捡拾路上他人遗失的护栏返回车上过程中,与驾车路过的朱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用护栏将朱某某的轿车右A柱砸烂。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朱某某轿车损失价值为161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照片;2.证人王某某、亢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忠

检察官助理:张晟杰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和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