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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12月18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9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日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破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4时30分,受害人殷某某驾驶赣BB****小车在信丰县嘉定镇南部物流城“佳盛车业”路口,转弯时与被告人张某骑的电瓶车发生碰撞,殷某某以为未接触到电动车,遂未停车并将车开到“佳盛车业”后面停车场。张某见碰撞他的小车离开现场,便到处寻找,后在“佳盛车业”停车场发现殷某某的小车,张某遂找到殷某某向其索要修理电动车的费用一千元,殷某某称要报交警再商谈修理车辆的费用。张某见商谈不成,便在路上捡起砖头将该小车天窗、前后挡风玻璃、车子尾部倒车影像、后视镜、后车牌、前后四个大灯砸了,经物价鉴定损失价值12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回执、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人口信息及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邱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张荣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因纠纷故意打砸他人车辆,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破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诗丙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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