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张某明,曾用名**,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40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停,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8042547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丹城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明、张某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明因生病需住院治疗,因张某明未参加新农合医保无法报销就医费用,而张某明的哥哥张某杰参加了新农合医保,张某明便与被告人张某停(系张某明儿子)预谋,由张某明冒用张某杰的身份信息就医。后张某明、张某停二人持张某杰身份证到**医院,由张某停持张某杰的身份证为张某明登记信息住院治疗,并在出院结算时冒用张某杰身份信息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14694元。回到家后,张某明本人以报销大病医疗费用为名骗取医保资金1209.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明、张某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明、张某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伙同张某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明、张某停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明、张某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检察官助理:马曼然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明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停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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