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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罗山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9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罗山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从宽制度诉讼权利义务,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董亮明欠款为由,组织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信阳市平桥区**办事处董某某家中索要借款。在董某某未在家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等人在董某某家门口与董某某亲属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殴打李某某致其胸部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河区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证人董某某、董某乙、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玲姬

 检察官助理:丁家虎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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