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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丁某某开设赌场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 年**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69********,汉族,高中文化,销售员,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系被告人张某某之妻,1973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3********,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个体,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共同利用微信群、闲聊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微信”“闲聊”软件进入“17玩游戏”软件内,采用“高邮跑点子”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闲聊群内通过收发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在从事上述活动的过程中,合计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人民币2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合计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及照片、高邮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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