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420号
被告人张林铁,男性,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河南省南阳市**乡**村***组***号,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土家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程度,家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街***号,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林铁、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林铁、丁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栋****房外,由丁某某负责望风张林铁用自带工具撬门进入该****房。被告人张林铁入户后在卧室发现被害人孙某某在内,遂立即逃离。被告人张林铁与丁某某一同逃离前,盗走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客厅的一个小挎包(内有约人民币70元、一部金色**牌*****手提电话)。2018年5月2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龙岗区**路**号旅馆***房抓获被告人张林铁、丁某某被,同时缴获作案工具一副。
经鉴定,被盗手提电话价值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工具一副(照片);2.书证:被告人张林铁、丁某某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判决书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林铁、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壹张)和盗窃现场照片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林铁、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林铁、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林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林铁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林铁、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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