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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丁某某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_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排**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6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海某某”、“老某某”、“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021983********,回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号街东**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通过网络购买了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并通过被告人马某某对购得的部分伪造的证件进行加工处理,后被告人张某某将部分伪造的证件出售给被告人丁某某获利;被告人马某某多次通过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并将部分该伪造的证件进行加工处理,后出售给他人获利。2019年,被告人丁某某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后将证件出售他人获利。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一个、机动车登记证书三十一本、手机三部、打印机一台、电脑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一台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情况说明、照片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文书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买卖机动车登记证、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被告人丁某某伪造、买卖机动车登记证、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被告人马某某伪造机动车登记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保红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镇**村**排**号,联系方式:1512734****;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08135****;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号街东**号,联系方式:1338333****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及物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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