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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丁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号,无业。2009年12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村**组**栋**号,无业。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村**区付**号,无业。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在昆区**小区地下室、昆区**农贸市场附近、昆区**村、青山区**小区多次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某在丁某某、王某某开设的赌场内放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放款的事实;

2、 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丁某某租**小区房间的事实;

3、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赌资的事实;

4、 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参与赌博时某某、郭某某、武某某等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对被告人以及被告人之间的辨认情况;

6、 书证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的前科情况;

7、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证实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案发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8、 书证到案经过,证实丁某某、张某某系被抓获归案、王某某系主动到案;

9、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本案的事实及经过;

10、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娟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712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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