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3********,汉族,高中文化,装潢公司从业人员,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住上海市奉贤区**号**室。2007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4********,汉族,高中文化,足球教练,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住**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2********,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弄**号**室,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17年10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张某某、陆某某、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甲、张某某、陆某某、施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向严某丙等人提供赌博账户的方式,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伙同被告人严某甲、陆某某、施某某等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严某甲的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21万元以上;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施某某的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7万元以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某签字确认的涉案赌球网站登录页面、微信转账记录,经证人陈某某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严某甲伙同杨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严某甲的涉案赌资累计达到人民币4万元以上。
2.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严某丙、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经证人严某丙签字确认的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张某某卡号62170012100********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从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中提取的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陆某某、施某某五人组成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从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手机中提取的其微信账号截图、从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中提取的其与同案关系人徐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从同案关系人徐某某处获得网络赌博账号、密码后提供给了严某丙等人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施某某、严某甲与同案关系人徐某某、杨某某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严某甲、张某某、陆某某、施某某的涉案赌资累计达到人民币17万元以上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严某甲、陆某某、施某某扣押了手机,并从张某某、严某甲、陆某某、施某某处扣押了所退赃款的情况。
4.被告人严某甲、陆某某的劣迹材料证实,其劣迹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严某甲、张某某、陆某某、施某某系被抓捕到案的情况。
6.被告人严某甲、张某某、陆某某、施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张某某、陆某某、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严某甲、陆某某、施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张某某、陆某某、施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张某某、陆某某、施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甲、张某某、陆某某、施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宏雷
2021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严某甲、张某某、陆某某、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四册(与杨某某、徐某某案同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及听取律师意见书各四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