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乔某某,男,1978年7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王某某拿走其2万元,遂邀约被告人乔某某在昭阳区布嘎乡布嘎村15组王某甲家房屋门前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后又将王荣春捆绑到布嘎乡布嘎村街上,后王某某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19年11月19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叁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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