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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于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8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2016年11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村**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可以办理驾驶证的信息,遂通过上面预留的手机号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经双方电话沟通,王某某同意以人民币4.7万元的价格将驾驶证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于某某将张某某身份证原件、一寸照片交给王某某、人民币4.7万元转帐给王某某,并帮助张某某到王某某处领取购买的驾驶证。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政务大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体检报告、病例、驾驶证照片、转帐记录;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买卖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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