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县,住河北省衡水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县,住河北省衡水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在冀州区**镇**村承包了农场,并种植了柳树。2019年3月14日张某某在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农场的树卖给被告人于某某、纪某某二人。该二被告人在明知张某某没有取得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多人去农场砍伐树木,次日上午在被告人砍伐树木结束后准备装车时被冀州区公安局周村派出所民警发现。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衡水市冀州区**镇**村东南农场被伐林木树种全部为柳树,被伐株数为1571株,立木蓄积为36.46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广顺
附:
1.三名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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