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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仇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木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吊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仇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仇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上午,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木工班组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桥梁结构及桥面工程QN2-2标段左侧辅导103主墩基础施工现场,安排临时代班人员被告人仇某某操作挖掘机调运模板。被告人仇某某在操作挖掘机吊运第一块定制钢模板将近基坑北侧时,钢丝绳从挖掘机斗靴上滑落使钢模板下坠,砸到正在基坑底部北侧协助安放模板的作业人员被害人陈某某(男,1956年** 月**日出生),被害人陈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创伤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11.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被告人仇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仇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完全民事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仇某某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兵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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