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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付某某等人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5********,汉族,小学文化,**配送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乡**村**组,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门**号。2015年5月11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5日因偷窃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乡**村**组,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门**号。2019年9月1日因偷窃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门**号。2019年9月5日因偷窃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门**号。2019年9月5日因偷窃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某、付某某将被害人柴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门**上的两个石刻雕像用平板车窃走,搬运至该村村口时遇巡逻民警检查,付某某被民警抓获,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弃车逃走。2019年9月4日,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石刻雕像价值4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及照片;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晓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张某某辩护律师于波,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1551081****。付某某辩护律师王春林,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1890215****。韩某某辩护律师李秋石,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1392099****。王某某辩护律师董延峰,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185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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