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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付某某等人诈骗案)_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柱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灵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老嘛,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灵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捕前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经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灵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侦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系朋友关系,均为大话西游游戏玩家。因二人之前在网络交易平台有过游戏装备被骗经历,且生活拮据,故共同预谋出售大话西游II游戏账号为手段实施诈骗。2020年5月,付某某、张某某为实施作案购买了手机、笔记本电脑、并向被告人胡某某购买了4个微信号、4张手机卡、4张银行卡、4张身份证等作案工具。2020年6月17日以来,先后对被害人高某某、武某某实施诈骗,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共计获利9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4、电子数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孝林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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