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未送拘留所执行),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0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昌邑市**镇**庄**村**号。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未送拘留所执行),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镇**村。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未送拘留所执行),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以潍寒检一部补诉〔2020〕19号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本院分别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金钱,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多个银行的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号、支付宝账号卖给“小狈”,得款1450元人民币。
现查明:张某某卖出的招商银行卡:62148354********、华夏银行卡:62302000********、工商银行卡:62220316070********被他人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共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18200元人民币。
2.2020年7月下旬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金钱,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介绍付某某、王某某、鞠某某卖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给“小狈”,并帮助付某某、王某某、鞠某某三人联系赴云南完成交易,得款3000元人民币。
现查明:付某某经张某某联系卖出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232007********、光大银行卡:62266324********、招商银行卡:62148354********、华夏银行卡:62302000********被他人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共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46500元人民币;
王某某经张某某联系卖出的中信银行卡:62177306********、华夏银行卡:62302000********、广发银行卡:62146243210********、民生银行卡:62262241********、兴业银行卡:6229083731********被他人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共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15000元人民币;
鞠某某经张某某联系卖出的中信银行卡:62177306********、华夏银行卡:62302000********、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232007********被他人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共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7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通过开办银行卡的方式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希盈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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