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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号**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赌博,于2017年9月14日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路**号。因赌博,于2017年12月1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张某某在房县城关镇“欢畅”KTV喝酒,期间代某某在去卫生间途中遇见了同在KTV喝酒的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认出代某某,想拉代某某去包厢喝酒,但代某某未认出王某某,两人在走道里拉扯推搡,被张某某等人拉开,后二人又拉扯在一起,王某某朝代某某面部打了一巴掌,张某某见状,随即朝王某某面部打了两拳,王某某倒地后,代某某又打了王某某面部两拳,后双方被人拉开。被告人代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致使王某某鼻骨损伤。后经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保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7.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设

检察官助理:付扬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处所:被告人代某某监视居住于房县**镇**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587268****、1589787****;被告人张某某监视居住于房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986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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