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德志(绰号德某),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辰溪县**镇**街**组,住辰溪县**楼**栋**。因吸毒于2015年1月14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13日、2013年5月14日、2015年9月22日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分别于2008年1月7日、2013年9月21日、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端明(绰号大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辰溪县人,住辰溪县辰阳镇文昌巷街**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圣顶(绰号顶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7********,汉族,文盲,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住辰溪县**镇**村**村**组。2018年1月23日,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贰仟圆整;2018年7月17日,因其于2018年6月至7月期间多次在辰溪县**市场附近一闭拾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放哨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叁仟圆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华(绰号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住辰溪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17年2月14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3月因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戒毒状况良好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责令社区康复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德志、任端明、谢圣顶、李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谢圣顶、任端明、罗某某、聂某(均另案处理)四人经商量,在辰溪县**市场停车场附近开设一个“翻闭拾”赌场,陈某某、万某某、覃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张德志先后加入赌场成为股东,各股东均平分股份。期间,万某某参与两个月左右后退出;陈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而退出。尔后赌场由谢圣顶、任端明、张德志、覃某某谢某某经营。2017年7月因中心市场涨大水赌场停业一个月左右。2018年1月23日,谢圣顶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而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赌场因此停业。2018年3月,谢圣顶、任端明、张德志等人商量重开赌场,李华于2018年5月成为赌场股东。2018年7月17日,谢圣顶因多次在辰溪县**市场附近一闭拾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放哨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赌场因此又停业。该段时间内因参赌人员较少,赌场时开时停。2018年8月,谢圣顶从拘留所出来后,赌场重开营业。尔后,覃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瞿某某(另案处理)成为股东,谢圣顶退出股东身份,但仍在赌场内做事,负责放哨,召集人员参赌,赌场每天给其100元-300元的工资。2019年11月,覃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另一成员郑某(另案处理)成为赌场股东。该赌场由瞿某某、郑某、任端明、张德志、李华经营至2019年2月。
该赌场分为白天场和晚上场,白天租用李某乙位于辰溪县**市场停车场**楼门面,时间从中午12时至17时左右,晚上开在中心市场卖鸡鸭旁的一个空坪里,时间至22时许。
谢圣顶担任赌场股东期间,负责赌场的日常事务,召集人员到赌场参赌;任端明、张德志、李华等人负责在赌场配角参赌;赌场安排向某(另案处理)抽水,从庄家每手赢钱中抽10%的水钱。赌场除给向某每天100元的工资和赌场的烟、水等开支,剩余水钱股东平分。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赌场内平均每天参赌人员10余人,赌场抽头渔利40余万元。
瞿某某担任赌场股东期间,其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其他股东负责本人参赌和召集人员参赌。为使赌场不让公安机关查获,谢圣顶多次给辰溪县公安局先锋派出所副所长杨某送财物。瞿某某安排组织成员向某、余某某、彭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在赌场中抽水,从庄家每手赢钱中抽10%的水钱;安排组织成员蒋某某、罗某、罗某甲(均另案处理)等在赌场中放高利贷,安排组织成员沈某某、张某、王某、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放哨和维持秩序。瞿某某每天从水钱中给谢圣顶、参赌人员和组织成员安排工资、香烟、槟榔等物品,统一在辰溪县中心市场停车场杨某某经营的便饭店就餐。除去以上开支,瞿某某将每天剩余的水钱用于5个股东平分。自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赌场内每天参赌人员20余人,每天抽水金额3000余元,甚至达1万余元,赌场抽头渔利累计达7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证人李某乙、许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丙、谢圣顶的证言;
3.被告人张德志、任端明、谢圣顶、李华及瞿某某、郑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端明、张德志、李华、谢圣顶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任端明、张德志、李华、谢圣顶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端明、张德志、李华、谢圣顶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张德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凌鹏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任端明、张德志、李华、谢圣顶现均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9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视听资料25张、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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