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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19〕8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4********,穿青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5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2********,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5时许,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口有人从事毒品活动的线索,随即安排民警到该路口开展侦查,当日18时许,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交*****路口将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任某某身上搜出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称量,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为19.87克,经鉴定,在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图片、办案说明、毒品称量图片及笔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取样笔录、检定证书、毒品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4.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2015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判处任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文锦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散件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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