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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任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5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楼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晚上,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在河南省杞县沙沃乡四郎庙村捕捉壁虎,经清点,任某某非法捕捉壁虎110只,张某某非法捕捉壁虎63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张某某非法捕捉的壁虎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捕捉壁虎照片、扣押清单等;2. 被告人任培善、张英的供述与辩解;3.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4.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国家“三有”动物无蹼壁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伟

检察官助理:彭阿永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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