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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任某某非法经营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9岁,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于2017年9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于2019年7月1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收缴95号汽油80升及加油机一台;因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37岁,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汽油经营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任某某从山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运送汽油并非法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94360元。2019年12月26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在**路与**路西南角一闲置院落内查获被告人张某甲用于储存汽油油罐一个,查扣汽油5.76吨。

2.2019年4月份至2019年12月份,张某乙(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汽油经营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任某某从山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运送汽油并非法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108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鹏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电子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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