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4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10831981********,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江苏省兴化市**村**幢**室,捕前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幢**室。2018年3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253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珙县**镇**号,捕前住户籍地。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已判决)系苏州**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5年10月23日,**公司与石家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在区域内开发客户在**公司提供的“**贷”平台借款,并对每一笔借款进行严格审核及调查,不得与客户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手续或证件,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失。
2016年5月份,被告人伍某某通过刘某某申请在**平台借款,和刘某某一起伪造了房产证、土地证及他项权证等担保手续,从**平台借款200万元,并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和刘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平台借款70万元并拒不归还。另外,2016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刘某某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宝马轿车作抵押在**平台借款25万元,并于2016年4月份和6月份两次续借,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将车辆放到指定地点,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卖掉,并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供述,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交易明细,没收凭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18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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