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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伍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27日被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日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28日被前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7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27日被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7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7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运珍,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4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7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兰某某、熊运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兰某某、熊运珍四人约定到广安区西溪市场扒窃,2020年6月6日四人来到西溪市场,对正在买菜的被害人冯某某实施扒窃,由伍某某、兰某某、熊运珍三人负责掩护看人和遮挡视线,张某某将冯某某背包拉开将冯某某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2000余元现金及银行卡。

2020年6月9日,张某某、伍某某、兰某某、熊运珍四人来广安区西溪市场对正在市场买菜的被害人游某某实施扒窃,由伍某某、兰某某、熊运珍三人负责掩护看人和遮挡视线,张某某将游某某的钱包取出来盗走,钱包内有600、700元现金。

2020年6月26日,张某某、伍某某、兰某某、熊运珍四人来到广安区西溪市场对正在市场买玉米的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扒窃,由伍某某、兰某某、熊运珍三人负责掩护看人和遮挡视线,张某某将王某某的钱包和手机从王某某随身携带的口袋里面取出来盗走,被盗财物为一部老年人手机及一个钱包,钱包内有一百八十余元现金。被盗手机经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134元。

2020年6月26日,民警在四川省渠县清溪镇清溪街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2020年6月26日,民警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花溪路6号1栋1单元5楼1号将被告人伍某某抓获;2020年6月26日,民警在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将被告人熊运珍抓获;2020年6月26日,民警在广安区**路**宾馆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兰某某、熊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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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兰某某、熊运珍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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