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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民委员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九次到昆明市盘龙区金瓦路沃尔玛超市盗窃化妆品等物品。2020年3月17日20时许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辨认笔录、扣押清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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