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9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户籍所在地扶绥县**镇**村**屯**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院**楼宿舍。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口永恒朗悦酒店旁交警警务休息室旁休息时,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大锁的白色比亚乔牌二轮摩托车,两人商议后,共同将该摩托车推行盗走。经查,该车是被害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17时许停放于南宁市江南区钱隆江南小区路边后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办案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人员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79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竣耀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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