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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村民委**村小组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乡**村民委**小组。

二被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和何某某于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许,在广南县珠琳镇珠广路申通快递旁,将李某某停放在家门前价值1160元的一辆黑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盗走,出售获利400元予以挥霍。

2、二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在广南县珠琳镇兴隆街老黄日用百货店门前,将黄某某停放在家门前价值4800元的黑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盗走,出售获利960元予以挥霍。

3、在实施上次盗窃过程中,二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在广南县珠琳镇兴隆街124号门前,将曹某某停放在门前价值1690元的绿色劲力牌男士两轮摩托车盗走,供两人平时使用。

4、二被告于2020年6月一天凌晨3时左右,在广南县珠琳镇农村商业银行门前,将李某某先遗失的一辆价值1400元的蓝色新大洲本田牌弯梁摩托车盗走,骑乘到珠琳镇商贸衔盛世豪庭KTV门前后丢弃。该车至2020年7月26日被群众举报找回。

5、二被告于2020年06月一天凌晨,在广南县珠琳镇珠广路,将王某某停放在自家店门前的一辆黑色三铃牌男士摩托车盗走,两人骑乘到丘北县平寨乡末色小组丢弃在路边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物证照片;3.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认;4.查获笔录等;5、鉴定意见;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119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何某某联系方式147****1141,张某某联系方式131****3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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