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6********,汉族,中专文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楼**单元**楼**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淳化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小区**区**号楼**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涉嫌销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辩护人张福杰及值班律师葛志韬、张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等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许可,生产假冒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印象茶礼”、“中国年”、“恭王府”、“我和我的祖国”联名款、“尊享款”、“小罐绿”等6种小罐茶,安排被告人杨某某(2020年4月6日加入)负责购买散装茶叶、包装及打包发货,安排被告人何某某、孙某某等负责销售,将上述产品向王某某(收货地:本市钟楼区**路**号**国际大酒店**楼**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6304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涉及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4854元,被告人何某某涉及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9201元,被告人孙某某涉及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3070元。经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认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宽
检察官助理:杨心艺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何某某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区**村**号楼**单元**楼**户,被告人孙某某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小区**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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