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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余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刑诉刑诉〔2020〕1号

1、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3********,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162号****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逮捕。

2、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92********,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逮捕。

3、被告人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96********,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逮捕。

4、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乡**村**组**号,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城**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6、被告人庞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大道**段**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7、被告人季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8、被告人罗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乡**村**组**号,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9、被告人黄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0、被告人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路**号,2017年8月25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1、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72********,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兰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庞某某、季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兰某某在乐山市沙湾城区联系多个茶楼投放鱼儿机赚取赌资,张某某负责协调社会关系、余某某负责购买鱼儿机、兰某某负责维修鱼儿机及对盈利进行结算,违法所得共累计人民币672607元

1、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1日期间,张某某、余某某、兰某某在季某某经营的鸿运茶馆投放鱼儿机,季某某提供场地及对鱼儿机进行上下分服务,双方按照盈利的55%和45%分成。2019年4月1日民警在季某某经营的鸿运茶馆查获鱼儿机3台,每台均为2人座。在该茶馆内开设的鱼儿机共非法盈利296000元,按分成比例张某某、余某某、兰某某非法获利163000元,季某某非法获利133000元。

2、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1日期间,张某某、余某某、兰某某在罗某某经营的航航棋牌室(大众茶馆)投放鱼儿机2台,每台均为2人座,罗某某等人提供场地及对鱼儿机进行上下分服务,双方按照盈利的55%和45%分成。在该茶馆内开设的鱼儿机共非法盈利57600元,按比例张某某、余某某、兰某某非法获利31680元,罗某某非法获利25920元。

3、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1日期间,张某某、余某某、兰某某在李某某经营的鑫意茶馆投放鱼儿机2台,每台均为2人座,李某某提供场地及对鱼儿机进行上下分服务等。在该茶馆内开设的鱼儿机共非法盈利29113元,按比例张某某、余某某、兰某某非法获利19560元,李某某非法获利9553元。

4、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1日期间,张某某、余某某、兰某某在水天一色茶楼投放1台8人座鱼儿机,胡某某、陈某某提供场地及对鱼儿机进行上下分服务,双方按照盈利的55%和45%分成。在该茶馆内开设的鱼儿机共非法盈利152223元,按比例张某某、余某某、兰某某非法获83723元,胡某某、陈某某非法获利68500元。

5、2018年12月,张某某让徐某某联系茶楼使用鱼儿机开设赌场,盈利后与茶楼五五分成,其再与徐某某五五分成。徐某某联系到黄某某在小林茶苑投放鱼儿机。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1日期间,在小林茶苑投放鱼儿机2台,每台均为2人座,在该茶馆内开设的鱼儿机共非法盈利32800元,其中张某某非法获利8200元,徐某某非法获利8200元,黄某某非法获利16400元。

6、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1日期间,张某某、余某某、兰某某在庞某某经营的爱琴海茶楼投放1台8人座鱼儿机,双方按照盈利的55%和45%分成,庞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在该茶馆内开设的鱼儿机共非法盈利104871元,按比例张某某、余某某、兰某某非法获利57679元,宠某某非法获利47192元。

经认定,查获的水天一色茶楼一台8人座鱼儿机、在鸿运茶馆三台2人座鱼儿机、航航棋牌室(大众茶馆)的二台2人座鱼儿机、在爱琴海茶楼的一台8人座鱼儿机均认定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经指认,鑫意茶馆的二台2人座鱼儿机、小林茶苑的二台2人座鱼儿机与已认定的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属于同款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兰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庞某某、季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陈某某、胡某某、庞某某、季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某、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陈某某、胡某某、庞某某、季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裕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兰某某现被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余某某现被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陈某某、胡某某、庞某某、季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U盘1个,光盘5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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