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89********,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南省长葛市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公寓**号楼**(户籍地为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7********,汉族,中共党员,职工,中专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大学城**栋**单元**室(户籍地为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告人候某某办理平安银行贷款时,二人共同商议由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告人候某某购买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本,用于办理银行贷款事宜。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昵称为“周姐”的葛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让其为被告人候某某伪造了不动产权登记证明1本,并支付了一定费用。葛某某、唐某某等人将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通过邮寄至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镇高新公寓的方式予以交付。后被告人候某某使用该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在平安银行成功办理了贷款。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候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查询结果说明等书证;
2. 电子数据光盘;
3. 被告人张某某、候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候某某为谋取私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颖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武清区**镇**公寓**号楼**候审;被告人候某某现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大学城**栋**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补充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光盘1张、不动产权证书1本、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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