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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侯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87********,汉族,本科毕业,河南炎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陡门乡****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9********,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炎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郸城县**庄园****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7********,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炎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淮阳县**乡**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赵某某未经被收集者同意,通过私自收受、交换等非法途径获取大量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房地产销售推介业务,该信息包含公民的姓名、联系方式、详细住址、房屋面积等隐私信息。其中,张某某非法获取3795条,侯某某非法获取1350条,赵某某非法获取135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坤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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