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大荔县**镇**村**组。2008年底至2014年11月,任**村村长;2014年12月至今任**村村长
被告人党某某,男,生于195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1271955********,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大荔县**镇**村**组。2012年年初至2014年年底任**村会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党某某涉嫌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依法告知了两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1、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负责登记、审核、上报**镇**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在自己名下虚报一套危房,套取**补助款7900元。
2、2013年10月被告人党某某和张某某商议并征得张同意后,在负责登记、审核、上报某某镇危房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手段,给党某某名下虚报一套危房,套取**补助款10000元。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计贪污17900元,被告人党某某贪污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党某某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补助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侠
2017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党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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