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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关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4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组建“2019开心聚会群”、“娱乐场所一元一分群”微信群,在群内发赌博房间链接供田某某、赵某某等赌客以“牛牛”、“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数千元。现查明,2019年2月16日至3月3日期间,“2019开心聚会群”涉案赌资金额为321303元人民币,2019年3月25日至3月26日期间,“娱乐场所一元一分群”涉案赌资金额为613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微信群赌博记录截图、赌博金额统计、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田某某的证言及证人刘时响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温婷婷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现均取保候审1896888****、1896775****;

2.案卷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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