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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其某某寻衅滋事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9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6********,蒙古族,高中文化,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7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8月28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6日,以被告人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其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其某某与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内蒙古**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安期间,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业主尚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翟某某、庞某某、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业主曲某某、王某丙等人家催缴物业费,在催缴物业费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其某某等人使用威胁、恐吓、辱骂、砸门、喷油漆、堵锁眼等方式滋扰被害人,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书证、7.现场勘验报告、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某某为催缴物业费,在小区业主家门口采用威胁、恐吓、砸门、喷油漆等方式滋扰被害人,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其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霞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其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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