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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冀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4********,汉族,本科,原江苏**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住省南京市江宁区**公寓****,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冀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79********,汉族,本科,原江苏**有限公司采购中心总监,住镇江市丹徒新区**城**幢**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段**号**栋**单元**号。被告人冀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30231979********,汉族,本科,原江苏**有限公司副总裁,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乡。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黄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7日、2019年11月22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时任江苏**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的被告人张某某、时任该公司采购中心总监的被告人冀某某、时任该公司副总裁的被告人黄某某经商议,利用其负责设备采购建议、验收、尾款支付等方面的职务之便,允诺为设备供应商提供帮助,收受或者向供应商索要贿赂。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涉案总金额共计人民币747000元;被告人冀某某涉案总金额647000元;被告人黄某某涉案总金额507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黄某某收受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彭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在招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的方式所送的人民币177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分得6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各分得58500元。

2.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黄某某收受河南**公司销售人员赵某某为顺利拿到工程款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所送的人民币180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黄某某各分得60000元。

3.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黄某某收受无锡**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薛某某为顺利中标并在后期设备验收、尾款支付方面获得帮助,所送的人民币100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分得40000元,张某某和冀某某各分得30000元。

4.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深圳**公司工作人员陆某甲为及时拿到工程尾款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所送的人民币100000元。

5.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黄某某收受北京**公司工作人员陆某乙为感谢被告人在招标过程中给予帮助,并为顺利拿到工程尾款,而以报销差旅费名义所送的人民币50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分得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各分得15000元。

6.2018年12月27日、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收受成都**公司销售部部长周某某为尽快结算货款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所送的人民币140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各分得7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冀某某、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黄某某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0元、140000元、1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薛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黄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冀某某、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正东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冀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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