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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冯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长市**镇**社区**道**侧。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长市**镇**社区**道**侧。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朱海霞、值班律师管丽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群主身份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邀请好友进群,群内成员利用“云帆天长小花”APP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某每局抽取3元房费。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微信在“好运仪征麻将”APP上注册并创立俱乐部,将其微信好友加入该俱乐部,其成员以“掼蛋”、“跑得快”、“比鸡”等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某从中收取房费。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共计收取25万余元的抽头钱。

期间,被告人冯某某明知张某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微信收款码收取8785元抽头钱。

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5.电子数据:天公(刑)调证字( 2020 )369号电子数据光盘、手机微信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互联网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建立微信群和俱乐部,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承阳

检察官助理  高  琪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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