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冯某某、何某某(在逃),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聚新路的**彩票站,翻窗进入该彩票站内盗窃现金4000元、刮刮乐彩票一沓,价值6800元,玉溪牌香烟9盒,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价值207元。案发后冯某某的家属赔偿受害人1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彦珠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冯某某现羁押于石
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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