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冯某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群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群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伙同高某某(在逃)在明知他人用于犯罪的情况下,将为陈某某办理的“**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账号:3405016451080000****)、U盾、银行卡预留手机号码等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4000元。2018年12月17日,他人利用**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骗取河南省***律师事务所现金490000元并利用此账号转出,现致使被骗现金490000元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〇一九十二三十

附:

    1.被告人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长葛市新华路红楼宾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