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冼某某等4人组织卖淫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0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冼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路**栋**门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8月起,君皇酒店的老板莫某某、杨某某、阮某某(均在逃)等人以本市海珠区荔福路99号君皇会KTV为平台,利用被告人张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刘某某以及金某某、何某某、“巧巧”、“盈盈”、“琪琪”(均在逃)等人掌控的陈某某、钟某某、赖某某、麦某某等多名卖淫女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冼某某、姚某某是该KTV的经理,被告人刘某某是张某某的助理,负责帮客人订房、介绍性交易服务和管理卖淫女。2019年8月17日1时许,公安机关对君皇酒店及KTV的卖淫嫖娼进行收网行动,在上址二、三楼的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和违法人员简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等共3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陈某某、钟某某、赖某某、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惟被告人张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8册13卷,光盘8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有扣押的被告人张某某的粉色小米手机1部(扣押清单0006085)、冼某某的金色苹果6手机1部(扣押清单:0006086)、刘某某的苹果手机1部(扣押清单0006090),均是作案联络工具,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