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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二人非法狩猎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42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社**号,现住址定西市安定区巉口*****村**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42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村**社***号,现住址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村**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和刘某某结伙在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护山等地使用电击等工具多次进行猎捕野生草兔295只。其中65只草兔以3781元出售给靳某某(另案处理),230多只以16540元出售给安某(另案处理),一共获利20321.00元(其中张某某获利9105元;刘某某获利11216元)。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单独在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阴屲山、护山等地使用电击等工具多次进行猎捕野生草兔86只。其中36只草兔以4372元出售给一贵州男子,50只以4042元出售给安某,获利84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电击等法律禁用的工具多次非法猎捕草兔,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依法适用缓刑;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晓霞

检察官助理:李上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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