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街**号,现住灯塔市**镇**小区**楼,无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佟二堡镇昌盛街五区**村**栋**号,现住灯塔市**镇**号,无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中旬,在俄罗斯世界杯开赛前,陈某某、肖某某(均已判刑)约定在俄罗斯世界杯开赛期间由陈某某提供网络赌球盘(赌球账号),由肖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向陈某某提供的网络赌球盘(赌球账号)中进行投注,二人从中获利。俄罗斯世界杯开赛后,陈某某先后为肖某某联系的参赌人员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及刘某乙(已判刑)、侯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提供赌球盘(赌球账号),供上述参赌人员自己参赌投注或为他人参赌投注使用。参赌人员投注次日,由陈某某通过参赌人员的赌盘中输赢情况计算出陈某某与肖某某的盈亏情况,并通过陈某某与肖某某双方的支付宝账号转账输赢赌资,参赌人员的输赢赌资都与肖某某进行结算,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进行****。陈某某、肖某某二人共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二百余万元,共非法盈利390,852元人民币,陈某某非法盈利156,340元人民币,肖某某非法盈利234,511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甲从肖某某处获取赌盘账号后,除自己投注参赌外,在明知肖某某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帮助,先后接受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参赌投注,其中向赌盘账号xzw556677:aaazzz投注10次、向赌盘账号aa88xw6:aaazzz投注10次,投注金额人民币231,930元,陈某某、肖某某从被告人张某甲参赌和接受投注的赌盘中获利人民币114,615元。
被告人刘某甲从肖某某处获取赌盘账号后,除自己投注参赌外,在明知肖某某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帮助,先后接受曹某某、刘牟丙、刘某丁、宋某某、穆某某等人的参赌投注,其中向赌盘账号xzw778899:aaazzz投注11次、向赌盘账号xzw777:aaazzz投注12次,投注金额人民币 30,198元,陈某某、肖某某从被告人刘某甲参赌和接受投注的赌盘中获利人民币15,934元。
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肖某某、李某某结算单、肖某某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陈某某与肖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张某甲与肖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刘某甲与肖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苏某某、段某某、张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及陈某某、李某某、雇某某、肖某某、刘某某、侯某某、翟某甲、翟某乙、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3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崔勇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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