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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2000********,汉族,专科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住钢城区里**事处**村**巷**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夏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2001********,汉族,专科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住钢城区颜庄镇**村**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经本院审查认为: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2019年9月中旬利用其山东**大学学生身份在军训期间,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办理银行卡、手机卡、U盾共计二套,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是将该银行卡、手机卡、U盾是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将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U盾交予许某某(另案),被告人张某某获利3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1、2019年10月16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以需要查看孟某某在上海**保款项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某的信任,后又骗孟某某在支付宝上借款至孟某某的银行卡,在骗取孟某某所收到的验证码后,通过网络将孟某某所借款项转走。孟某某共计被骗取现金40000元。后经查实,孟某某被骗40000元现金被转移至被告人张某某名下银行卡;

2、2019年10月17日15时左右,被害人潘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发区**厂,被人通过电话以洗钱为由实施诈骗,共计被骗金额102200元,其中有28000元转账至被告人张某某名下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而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崔亚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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