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纳雍县**办事处**街**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出售“拾荒者终极版”软件程序,该软件程序能够通过扫描摄像头非法侵入他人监控系统,预览摄像头画面,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年卡、月卡等形式,以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出售该软件程序。为方便交流,被告人张某某创建了“拾荒者售后”QQ聊天群,张某某在群内指导、帮助购买者使用该软件程序,被告人张某某共交付他人使用“拾荒者终极版”软件程序235人次。被告人刘某某为“拾荒者终极版”软件程序安装收费系统,并维护该软件程序的正常运行。经鉴定,“拾荒者终极版”软件程序具有扫描摄像头并利用漏洞获取IP摄像头用户名和密码并登录预览摄像头画面的功能;具有对“安格华”“云视通”“有看头”三款摄像头进行弱口令猜解,并调用对应程序进行画面预览的功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销售该软件程序非法所得1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刘某某1700.76元。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意图制作“V12”摄像头破解软件,并通过“拾荒者售后”群向群成员收款,案发时该破解软件未完成制作,张某某已收款8170.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定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扣押的被告人的张某某手机1部、电脑主机2台,并附照片;调取的被告人刘某某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硬盘3块,并附照片;调取的证人陈某某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并附照片。2.书证:刘某某提供的张某某已售并被他人使用的会员卡账号、密码统计表;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微信个人信息截图;支付宝账号及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表;支付宝账单详情及账号信息截图;QQ群成员信息及QQ群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与支付宝交易记录表;贵州省纳雍县看守所临时寄押收押证明及入所人员健康体检表;定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3.证人陈某某、巩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定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张某某电脑中调取“拾荒者”安装包及使用教程,在刘某某手机内调取名为“拾荒者售后”QQ聊天群、聊天记录光盘及制作说明;定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调取的张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的交易记录光盘及制作说明;定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电子数据情况说明、数据详单、汇总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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