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8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路**小区**栋**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6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路**小区**栋**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微信群招揽赌客,使用“**麻将”APP作为赌博工具,采取每场抽取4元台费的方式开设赌场。后因微信群被封停,被告人张某某改用微信单线联系的方式继续开设赌场,即输钱方将赌资发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扣除台费后将赌资发给赢钱方。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还通过“**麻将”APP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某则帮助被告人张某某收发红包,抽头渔利。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期间赌资累计296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在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陈超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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