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滨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东营市垦利区**镇**街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与尹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丈夫尹某乙因其车轮胎被扎的事情与尹某某的弟弟尹某丙产生纠纷。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后电话联系在东营市利津县的被告人刘某某,让刘某某从东营找人来滨州家中为其撑腰。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纠集王某某(在逃)等五人驱车从东营市利津县**村张某某的家中。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尹某某在村路上发生言语冲突后相互厮打,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张某某拉扯尹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与尹某某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将王某某等男子叫回,并向男子指明是尹某某,其中一名男子持棍棒殴打尹某某,在有人称110来了后男子驾车离开。后尹某某因外伤导致流产。经鉴定,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尹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楠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镇**村**号,电话:1585438****;被告人刘某某现住东营市垦利区**镇**街村,电话1318197****;
2、刑事卷宗贰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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