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7********,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结伙,通过张某某到河东区汤头街道党委政府以及山东省信访局上访反映李树林、戚某某和村干部合伙欺骗村民,以承建公交换乘中心的名义违规建设楼房对外出租出售等问题的手段,向李树林和戚某某施加压力,于同年11月20日向两被害人索要现金8万元,两人分肥。
2、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结伙,通过直接参与或者鼓动刘某乙、刘俊永、张建军等村民上访,反映河东区**街道**村村干部以公交公司改扩建名义,违规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沿街楼售卖、出租牟利等问题的手段,施加压力,于2018年4月4日向被害人李树林和戚某某索要10万元,分肥;于同年4月19日,再次向李树林、戚某某索要上访费用10000元,被告人刘某甲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证人高某某、刘某乙、张建军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树林、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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