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住天津市宝坻区**街**村**区**排**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批准,一直在逃。2019年11月12日被定州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2019年11月13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批准,一直在逃。2019年11月28日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派出所投案。2019年12月3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唐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份及2018年8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田某某(已诉)的河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后圈为生猪注射含有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的药水,后给生猪灌水增重,谋取利益。
2、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灵寿县王某某(在逃)、李某某(已诉)的**生猪屠宰厂为生猪注射含有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的药水,后给生猪灌水增重,谋取利益。
3、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谢某某(已诉)、董某某(已诉)等人在灵寿县董某某的**屠宰场为生猪注射含有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的药水,后给生猪灌水增重,谋取利益。
4、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谢某某、董某某等人还在灵寿县李某某(已诉)的**屠宰厂为生猪注射含有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的药水,后给生猪灌水增重,谋取利益。
5、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已诉)带领魏某某(已诉)等人在田某某的河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后圈为生猪注射含有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的药水,然后给生猪灌水增重,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宏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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