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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64********,满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滦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号,现租住北京市怀柔区**镇**路**号院。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08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62********,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处。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1月13日被怀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同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柳艳、被害人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共谋后,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张某某携带狗药至被害人何某某位于本市怀柔区**镇**村果园内,窃取狗3只、乔安牌网络数字硬盘录像机1台,其中该录像机内部装有西部数据监控硬盘、欧创牌防盗追踪器各1个。经认定,涉案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652元。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部分涉案物品已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书证:关于狗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网络数字硬盘录像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截图照片、通话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车辆照片等;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12张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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