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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定州市**区**街,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10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2日因盗窃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4日因盗窃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31日因介绍卖淫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17日因盗窃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地定州市**镇**村**号,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31日因嫖娼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17日因盗窃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14日5时30许,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到定州市西城区缔景城小区17号楼前,秘密窃取曲阳县**村村民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福乐美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228元。

2、2019年12月1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到定州市西城区缔景城小区19号楼前,秘密窃取曲阳县**村村民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金彭牌银灰色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黄宇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四清

检察官助理:张子翼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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